人们在体育运动中发生意外
心搏骤停危及生命时
体育运营企业和体育场所
应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对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向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发送了一份能“救命”的司法建议书,希望让骤停的心脏再次跳动起来……
一起不该发生的生命悲剧
事情起因于一场球赛。某约球公司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踢球信息,徐某在群内报名参加并缴费35元。某球场系某体育公司承租场地后建设管理。
2023年1月7日晚,徐某在案涉球场追球跑动时,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身体接触而突然倒地昏迷。体育公司和约球公司的在场人员先后上前查看,但未实施任何急救行为。徐某送医后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为此,徐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约球公司、某体育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的70%。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约球公司、某体育公司应在其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某体育公司对徐某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某约球公司承担8%的赔偿责任,两公司各赔偿徐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体育公司和某约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场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专用急救设备且管理运营人员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案涉球场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药品或急救设备,从现场视频中看到球场管理人员和活动组织者对于急救处置茫然失措,明显缺乏急救能力,故案涉球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同时,徐某倒地前未与任何人发生身体接触,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和自身身体状况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其未审慎对待,疏于自我保护,应自负主要责任。
鉴于某体育公司、某约球公司仅是违反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细化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结合两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挽救生命发出司法建议
一条年轻生命的逝去令人唏嘘。针对体育场所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南京中院及时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建议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体育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适用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在权限范围内加强对体育经营行业的检查和监督,强化其安全保障义务,做好相关应急救护准备工作,各类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设施(AED)、急救药品,置于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及技能。
同时,结合本市发展现状及体育经营活动实际,推动制定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条例,使体育经营企业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保障体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体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回函明确表示: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动制定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并依法在权限内对体育产业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和督查,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燕表示:
南京是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人民群众的体育消费需求旺盛。体育运动的消费者参加健身运动的目的在于强身健体,也是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
但体育运动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突发风险,有时甚至还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这就要求体育产业的经营者除了保证场地平整等基本要求以外,应当比其他经营者具备更高的安全保障能力。否则,体育场馆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颁布将失去其意义。
体育场所的管理运营人员通过培训取得急救合格证、体育场所配备基本的急救药品和专用急救设备(AED),能够为体育运动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运动环境。虽然这会给经营者增加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成本,但却能在危险发生时拯救体育运动者的生命,从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