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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新急救条例,个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来源:www.njsutai.cn    浏览:    发布时间:2023-02-07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月1日发布公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规定学校、机场、火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违者或被罚。

急危重症患者紧急救治 遵循“一分钟”原则

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条例》规定,“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到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应当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按就急、就近原则,在呼救信息接听完毕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指挥调度人员可以对呼救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三分钟内派出“120”急救车辆及急救人员。

急救人员在途中遇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情况,预计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不能到达急救现场的,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呼救人员说明情况。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急救人员采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帮助,或者调派其他急救车辆前往急救现场等处理措施。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无法确认患者地址或者急救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开展急救的,应请求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及时予以协助。

按就近、就急原则送医 有条件考虑患者或监护人意愿

《条例》明确,患者经急救人员现场处置后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等意愿,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对于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情形,《条例》规定,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

但是,如果有“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要求送往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但是拒绝签字确认自行承担风险的;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等”情形,急救人员有权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和如实记录,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配合。

“120”呼救录音、受理等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条例》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以及国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本市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并处理公众的呼救电话。

同时,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并要求建立广州地区“120”指挥平台,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治疗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呼救信息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指导患者做好防护,并立即发出调度指令。

接到调度指令的“120”急救网络医院、区域急救医疗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直属急救站应当及时派出符合防护要求的“120”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急救人员在现场救治过程中发现患者疑似传染病需要特殊防护的,应当立即向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并将患者送往指定医院。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等为由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发生拒绝接收或者延误救治患者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反映情况。必要时,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开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诊绿色通道,并接受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和转运。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患者,“120”急救网络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

《条例》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广州将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相关场所不配置AED将被罚

《条例》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急救器械中,《条例》对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做了单独规定。

《条例》要求,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上述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